ICS 11. 02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1997~12-15发布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1998-12-01实施 标准,编号改为GB/T17149.3-1997。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GB17149.3—199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 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 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衰兆庄、蔡瑞康、刘玮、赵辨、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49.31997 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痤疮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疮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痤疮样损害。 2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出现与毛孔一致的黑头粉刺、炎性丘疹及脓疱等。除外非化妆 品引起的痤疮,必要时对患者所用化妆品做质量鉴定。 3诊断标准 3.1发病前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3.2皮损仪局限于接触化妆品的部位。 3.3化妆品痤疮-般表现为黑头粉刺、炎性丘疹,脓疱等。 3.4若原先已有导常痤疮存在,则症状会明显加重。 3.5停用可疑化妆品后,痤疮样皮损可明显改善或消退。 3.6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其他一切痤疮。 4处理原则 4.1停用一切可疑的化妆品。 4.2清除面部所残留的化妆品,保持清洁卫生。 4.3按消炎、抗菌和角质溶解等原则对症处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15批准 1998-12-01实施 1 GB 17149.31997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化妆品痤疮主要因劣质油性或粉质化妆品填塞毛孔导致皮脂排泄障碍而形成黑头粉刺及炎症丘 疹或继发感染形成脓疱性损害,与化妆品的质量(如含有不纯的凡上林、卤素等化学物质)及选用或使用 化妆品不当有关。是外因(化妆品)所致的痤疮,应与其他外因引起的职业性及油性痤疮相区别。 A2化妆品痤疮应与寻常痤疮、类固醇性痤疮和月经前痤疮相鉴别,但化妆品痤疮有时可在寻常痤疮 基础上发生。要根据病史和症状加以区别。 A3化妆品痤疮目前主要靠病史及症状来诊断,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质量分析,可以协助诊断。 2 GB 17149.31997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A1化妆品痤疮主要因劣质油性或粉质化妆品填塞毛孔导致皮脂排泄障碍而形成黑头粉刺及炎症丘 疹或继发感染形成脓疱性损害,与化妆品的质量(如含有不纯的凡上林、卤素等化学物质)及选用或使用 化妆品不当有关。是外因(化妆品)所致的痤疮,应与其他外因引起的职业性及油性痤疮相区别。 A2化妆品痤疮应与寻常痤疮、类固醇性痤疮和月经前痤疮相鉴别,但化妆品痤疮有时可在寻常痤疮 基础上发生。要根据病史和症状加以区别。 A3化妆品痤疮目前主要靠病史及症状来诊断,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质量分析,可以协助诊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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