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A80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000.12—2013 代替GB20584—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art 12:Self-heating substances and mixtures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30000.12—2013 前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一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一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一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一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84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自热物质》。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 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GHS)(第四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与GB20584一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 GB 30000.12—2013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英文名称为"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一Part 12:Self-heating sub- stances and mixtures";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 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 一 表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 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 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 一 一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示例”。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上海化工研究院、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谱尼 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晓兵、范宾、魏乃新、方路、周庆云、宋薇、曹琛曼、温文宪、曹梦然、关世太、 温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84—2006。 II GB30000.12—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SAC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 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自热物质 self-heating substances 除自燃液体或自燃固体外,与空气反应不需要能量供应就能够自热的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此 物质或混合物与自燃液体或自燃固体不同之处在于仅在大量(公斤级)并经过长时间(数小时或数天)才 会发生自燃。 注:物质或混合物的自热是一个过程,其中物质或混合物与(空气中的)氧气逐渐发生反应,产生热量。如果热产生 的速度超过热损耗的速度,该物质或混合物的温度便会上升。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导致自发点火和燃烧。 4分类标准 4.1一般原则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4.2分类标准 标准手册》第3部分的33.3.1.6中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取得下列结果,则物质或混合物应划为本类的 自热物质: a)用边长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1 GB30000.122013 b)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 在120℃下做试验取得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将装在体积大于3m的包装件内; c)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 在100℃下做试验取得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或混合物将装在体积大于450L的包装件内; d)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取得肯定结果,并且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 样在100℃下做试验取得肯定结果。 4.2.2 自热物质或混合物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的33.3.1.6中试验N.4进行的试验,结果 满足表1所示标准,则划人本类中的两个类别之一。 表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 类别 标准b 1 用边长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边长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 a) b)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边长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 2 下做试验取得否定结果,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20℃下做试验取得肯定结果,并且该物质 或混合物将装在体积大于450L的包装件内;或 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边长25mm立方体试样在140℃ c) 下做试验取得否定结果,并且用边长100mm立方体试样在100℃下做试验取得肯定结果。 对于固态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试验,试验应该使用所提供形状的物质或混合物。例如,如果以运输为目的,所 提供的同一化学品的物理形状不同于前次试验时的物理形状,而且据认为这种形状很可能实质性地改变它在 分类试验中的性能,那么对该种物质或混合物也应以新的形状进行试验 6该标准基于木炭的自燃温度,即27m的试样立方体的自燃温度50℃。体积27m的自燃温度高于50℃的 物质和混合物不划人本类别。体积450L的自燃温度高于50℃的物质和混合物不应划人类别1。 5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和指导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 辑前和使用判定逻辑的过程中研究第4章。 6标签 6.1概述 6.1.1对于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 类或类别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项别指定的图形标志。自热物质和混合物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有关自热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6.1.3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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