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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99 CCSH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75—2025 代替GB/T1775—2009 超 细 金 粉 Superfinegoldpowder 2025-10-05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775—2009《超细金粉》,与GB/T1775—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产品的原料要求(见2009年版的3.1); b) 增加了产品分类(见4.1); c) 增加了产品标记(见4.2); d) 增加了产品牌号PAuH-2.0、PAuH-4.5、PAuL-5.2及其技术要求(见5.2); e) 更改了超细金粉化学成分中杂质元素的种类及限定范围(见5.2,2009年版的3.3); f) 更改了PAu-3.0产品烧损率、比表面积、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和平均粒度的规定(见5.2,2009 年版的3.4~3.6); g) 更改了产品检验项目(见7.3,2009年版的5.3); h) 更改了取样方式和取样数量(见7.4,2009年版的5.4); i) 增加了仲裁取样方法(见7.5); j) 删除了超细金粉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的方法(见2009年版的附录A); k) 增加了超细金粉烧损率测定方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研电子材料(云南)有限公司、西安宏星电子浆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研亿金 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有 研国晶辉新材料有限公司、横峰县贵金属产业技术研究院、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云南贵金属实验室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慧、杨博文、张子涵、李世鸿、赵莹、关俊卿、霍文生、郑晶、罗君、贺昕、王翀、 李俊鹏、朱武勋、向磊、党丽萍、何金江、杨晓艳、赵盘巢、王琰诏、吴聪、张俊、杨智华、王要东、陈峤、王亚、 朱俊宇、刘继松、李晨昊、幸七四、李燕华、普鹏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于1988年首次发布,1995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ⅠGB/T1775—2025 超 细 金 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细金粉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 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浆料用超细金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479.2 金属粉末 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2部分:斯柯特容量计法 GB/T1774—2009 超细银粉 GB/T5162 金属粉末 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1066(所有部分) 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19077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细金粉 superfinegoldpowder 颗粒形态为球状或类球状的微米级或亚微米级粒度的金粉。 4 分类和标记 4.1 产品分类 根据应用不同,产品分为用于制备高温烧结型电子浆料的产品PAuH-2.0、PAuH-3.0、PAuH-4.5 和用于制备低温固化型电子浆料的产品PAuL-5.2两类。 4.2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以本文件编号、金粉标记、产品分类标记及平均粒度上限值四部分组成: 1GB/T1775—2025 □- 本文件编号PAu PAu表示金粉□- H表示用于制备高温烧结型电子浆料, L表示用于制备低温固化型电子浆料□ 平均粒度(D50)上限值 示例1: 用于制备高温烧结型电子浆料、平均粒度(D50)不大于3.0μm的金粉产品,标记为: GB/T1775-PAuH-3.0 示例2: 用于制备低温固化型电子浆料、平均粒度(D50)不大于5.2μm的金粉产品,标记为: GB/T1775-PAuL-5.2 5 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 金元素质量分数a,不小于 %99.99 杂质元素质量分数,不大于 %Ag 0.005 Cu 0.002 Fe 0.002 Pb 0.001 Bi 0.002 Sb 0.001 杂质元素总质量分数b,不大于 %0.01 a金元素质量分数不直接测定,用差减法得到,其数值为100%减去杂质元素总质量分数的余量。 b杂质元素总质量分数不直接测定,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金属杂质元素。 5.2 烧损率、比表面积、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和平均粒度 产品的烧损率、比表面积、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和平均粒度(D50)应符合表2的规定。 2GB/T1775—2025 表2 烧损率、比表面积、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和平均粒度(D50) 牌号110℃烧损率 %538℃烧损率 %比表面积 m2/g松装密度 g/cm3振实密度 g/cm3平均粒度 D50 μm PAuH-2.0 PAuH-3.0 PAuH-4.5≤0.5 ≤1.0>0.4 ≤7.0 ≤8.0 ≤2.0 — ≤8.0 ≤10.0 ≤3.0 >0.1 ≤11.0 ≤14.0 ≤4.5 PAuL-5.2 ≤1.0 ≤1.5 >0.5 ≤8.0 ≤10.0 ≤5.2 5.3 外观质量 产品为色泽均匀的超细粉末。 6 检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的分析按GB/T11066(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6.2 烧损率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在空气气氛中进行。 6.3 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774—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 6.4 松装密度的测定按GB/T1479.2的规定进行。 6.5 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5162的规定进行。 6.6 平均粒径(D50)的测定按GB/T19077的规定进行,用D50表示产品的平均粒径。 6.7 外观质量采用目视进行检查。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 产品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 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日 内提出;属于化学成分、烧损率、比表面积、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和平均粒径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0日内提出。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或协商确定。 7.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化学成分的产品组成,批重不限。 7.3 检验项目 每批超细金粉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烧损率、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平均粒径和外观质量的检验。比 表面积在需方有要求并在订货单中注明时提供。 7.4 取样 产品的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3GB/T1775—2025 需方提出的特殊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表3 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方式 取样数量 技术要求的章条编号试验方法的章条编号 化学成分 烧损率 比表面积 松装密度 振实密度 平均粒径混合均匀, 随机位置取样≥1g 5.1 6.1 ≥1g 5.2 6.2 ≥0.1g 5.2 6.3 ≥10g 5.2 6.4 ≥50g 5.2 6.5 ≥1g 5.2 6.6 外观质量 逐件 — 5.3 6.7 7.5 仲裁取样的方法 7.5.1 化学成分、烧损率、比表面积、平均粒径的仲裁取样、制样: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取三份占总量 1%左右的试料,分别混匀后,以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重量。 7.5.2 松装密度、振实密度的仲裁取样、制样:应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取三份占总量10%左右的试料,分 别混匀后,以四分法缩分至试样所需重量。 7.5.3 产品外观质量逐件检验。 7.6 检验结果的判定 7.6.1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7.6.2 当烧损率、比表面积、松装密度、振实密度、平均粒径的第一次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 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检验结果仍有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7.6.3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6.4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件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8.1 标志 8.1.1 产品标志 应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打印如下标记(或挂标签):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牌号; d) 产品批号; e) 产品净重; f) 包装瓶重; g) 生产日期。 4GB/T177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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