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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59.060.10 CCSB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31—2025 代替GB/T15031—2009 剑 麻 纤 维 Sisalfibre 2025-10-05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15031—2009《剑麻纤维》,与GB/T15031—200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剑麻纤维”的定义(见3.1,2009年版的3.1); b) 更改了“束纤维”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09年版的3.2); c) 增加了“杂质”的术语和定义(见3.5); d) 更改了外观要求(见5.1,2009年版的5.2); e) 更改了含杂率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2009年版的5.1、7.3); f) 更改了回潮率的试验方法(见5.2,2009年版的7.4); g)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 h) 更改了包装的要求(见7.1,2009年版的5.3、7.6); i) 更改了试验条件(见B.2、C.2,2009年版的B.2、C.2); j) 更改了仪器“专用针齿梳”的要求(见C.3.2,2009年版的C.4.2); k) 增加了结果表示要求(见A.5、B.5和C.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剑麻及制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苏大达麻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省湛江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东方剑麻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莉莎、黄香武、野建军、陈涛、欧阳帅、包代义、周省、陈士伟、金刚、张光辉、 野筱竹、郭继阳、吴良、叶顺成、文尚华、刘海燕、冯超、陈泽凡。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1994年首次发布为GB/T15031—1994,2009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GB/T15031—2025 剑 麻 纤 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剑麻纤维产品等级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和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描 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剑麻纤维的生产、销售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1951 天然纤维 术语 NY/T233 龙舌兰麻纤维及制品 术语 NY/T243 剑麻纤维及制品回潮率的测定 NY/T1539 剑麻纤维及制品商业公定重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11951和NY/T2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剑麻纤维 sisalfibre 从龙舌兰属剑麻(AgaveL.)的叶部取得的纤维。 [来源:GB/T11951—2018,3.2.3.8,有修改] 3.2 束纤维 fibrebundle 由剑麻纤维中部截取长度为300mm的单根纤维对齐集合而成的质量为1g的纤维。 [来源:NY/T233—2014,7.1,有修改] 3.3 束纤维断裂强力 bundlebreakingstrength 在规定条件下将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所需的力。 3.4 纤维长度 fibrelength 纤维在无外力影响下沿长度方向测量的两端之间距离。 3.5 杂质 impurity 纤维中夹杂的麻屑、麻糠、斑点、干皮、青皮等非纤维物质。 [来源:NY/T233—2014,7.3,有修改] 1GB/T15031—2025 4 产品等级和标记 4.1 产品等级 剑麻纤维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代号见表1。 表1 产品的等级 产品等级 一等品 二等品 三等品 四等品 五等品 产品等级代号 1 2 3 4 5 4.2 产品标记 剑麻纤维以其品名、本文件编号和产品的等级代号进行产品标记。其表示方法如下: □ □—□ 品名,剑麻纤维本文件编号,GB/T15031产品的等级代号(见表1) 示例:一等品的剑麻纤维标记为“剑麻纤维GB/T15031-1”。 5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5.1 外观 剑麻纤维各等级外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剑麻纤维的外观及试验方法 项目 一等品 二等品三等品 四等品 五等品 试验方法 外观颜色乳白,有光 泽,无斑点颜色乳白,无斑点颜色浅黄,没有发霉、发暗, 少量的青皮和斑点在自然光下,通过目测来评定 剑麻纤维的色泽及杂质 5.2 物理性能 剑麻纤维各等级物理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剑麻纤维的物理性能及试验方法 项目 一等品 二等品 三等品 四等品 五等品 试验方法 纤维长度/cm ≥95.0 ≥85.0 ≥75.0 ≥70.0 ≥65.0 按附录A规定执行 束纤维断裂强力/N ≥880 ≥830 ≥780 ≥750 ≥700 按附录B规定执行 含杂率/% ≤2.5 ≤3.0 ≤4.0 ≤5.0 ≤6.0 按附录C规定执行 回潮率/% ≤13.0 按NY/T243规定执行 2GB/T15031—2025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产品应进行全数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产品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周期性进行的抽查检验;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实行抽样检验,按照相同原料、相同生产条件和相同等级的剑麻纤维为同一批次原则, 从同一批次的纤维包中随机抽取样包,批纤维包数量不超过200包。 6.2.3 按表4的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包,解开纤维包,然后从每包的不同位置抽取总量不少于 3000g的纤维样品。 表4 剑麻纤维的抽样数量 批纤维包数量/包 2 3~7 8~38 39~200 抽样数量/包 1 2 3 4 6.2.4 回潮率样品应在密封容器中保存。 6.3 判定规则 6.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第5章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3.2 以外观、纤维长度、束纤维断裂强力和含杂率四项指标中最低项的等级判定为该批次产品的 等级。 7 包装和标志 7.1 包装 7.1.1 包装要求 包装纤维应采用压力打包,剑麻纤维打包前整理平直,打包时基梢分清,两端对齐,内部布列均匀, 每件包装应是同一等级的剑麻纤维。按规定的长方体施压定型后用镀锌铁丝捆扎,每包捆扎不超过十 道。每包剑麻纤维的净重(包净重)和尺寸应符合表5规定。经有关方进行协商,也可有其他包装要求。 表5 剑麻纤维的包净重和尺寸要求 项目 包净重/kg 长度/mm 宽度/mm 高度/mm 要求 100±0.5 1300+50 0 500+20 0 310+50 0 3GB/T15031—2025 7.1.2 包装质量 7.1.2.1 包装剑麻纤维的包质量的评定,可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磅秤),按照6.2的要求抽样称重, 以磅秤的读数为依据进行评定,若有争议时,按NY/T1539重新评定。 7.1.2.2 包装剑麻纤维的尺寸的评定,可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钢尺或钢卷尺),对长方体纤维包的六 个面的不同部位,分别进行长度、宽度和高度的测量读数,每个面的每一项目最少取3个数值进行统计 分析评定。 7.1.2.3 包装应装有合格证。 7.2 标志 7.2.1 一般要求 7.2.1.1 标志应置于捆扎线带下。 7.2.1.2 标志的文字、图案印刷应清楚、整齐、牢固和完整。 7.2.2 标志内容 剑麻纤维每个包装应标示以下内容: ———产品标记; ———厂名、厂址、商标; ———包净重;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8 运输和贮存 8.1 运输 剑麻纤维运输时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与易燃、易爆和有损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 8.2 贮存 8.2.1 剑麻纤维应仓库贮存,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产品受潮、受污染。 8.2.2 仓库贮存应按不同类别、等级和生产日期分别堆放。 8.2.3 仓库应远离烟火和热源,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防火标记。 4GB/T1503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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