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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59.080.01 A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296.4—2012 代替GB5296.4—1998 消 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Instructionsforuseofproductsofconsumerinterest— Part4:Textilesandapparel 2012-12-31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ê2017^t3g23eåwÿ g,hQƏlN:c¨ƒP`' hQÆÿ S÷e9N:GB/T 5296.4-20120前 言 GB5296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GB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如下7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本部分为GB5296的第4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本部分与 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 ———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的规定;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 ———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服装研究所、鄂尔多斯羊绒 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郑宇英、徐路、许鉴、左佩兰、王世川、田君、陈建华、聂雅渊、何荣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5296.4—1987、GB5296.4—1998。 ⅠGB5296.4—2012h9cnN-SNNºlQqTŒVýVý[¶hQÆQlTJ (2017^t{,7 S÷) TŒ_:R6`'hQÆetT|¾{€~Ӌºÿ g,hQƁê2017 ^t3g23eåwÿ lN:c¨ƒP`'hQÆÿ N Q_:R6bgˆL0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1 范围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 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见附录B。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35(所有部分) 服装号型 GB/T6411 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 GB/T8685 纺织品 维护标签规范 符号法 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0105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QB/T2262 皮革工业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品 productsofconsumerinterest 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GB5296.1—2012定义3.2] 3.2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 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 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 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交付。 [GB5296.1—2012,定义3.3] 3.3 纺织品 textile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 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1GB5296.4—2012 3.4 服装 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GB/T15557—2008,定义2.2] 3.5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label 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3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5.1.1 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1.2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 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 5.2.1 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5.3 产品号型或规格 5.3.1 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5.3.2 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 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 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 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 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 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5.3.7 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5.3.8 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5.4 纤维成分及含量 5.4.1 产品应按FZ/T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 5.4.2 皮革服装应按QB/T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5.5 维护方法 产品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维护方法,可增加对图形符号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当 2GB5296.4—2012 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文字予以说明。 5.6 执行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 5.7 安全类别 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5.8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一般要求 6.1.1 使用说明有以下几种形式: a)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 b)固定在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 c)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d)悬挂、粘贴或固定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f)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等。 6.1.2 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6.2 耐久性标签 6.2.1 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 性标签以外的形式。 6.2.2 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 性标签。 6.2.3 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2.4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 标注该信息。 7 使用说明的位置 7.1 一般要求 7.1.1 使用说明应附着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1.2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2 耐久性标签 7.2.1 耐久性标签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2.2 服装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耐久性标签,上装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下装可缝在腰 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 3GB5296.4—2012 7.2.3 床上用品、毛巾、围巾等制品的耐久性标签可缝在产品的边角处。 7.2.4 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 其他要求 8.1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8.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 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8.3 耐久性标签应由适宜材料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4GB5296.4—20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标明纤 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有相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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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 第 1 页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 第 2 页 GB-T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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