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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50.99 H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310—2016 代替GB/T4310—1984 钒 Vanadium 2016-12-30发布 2017-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4310—1984《钒》。与GB/T4310—1984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对余量的定义; ———明确了化学成分、粒度和外观质量等的试验方法; ———组批中的批重要求扩大为不大于20kg; ———更新了产品包装要求; ———补充了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弘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敖汉华钛金属工 业有限公司、商洛天野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敏、孙诗淋、王福利、田曙明、张江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4310—1984。 ⅠGB/T4310—2016 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 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熔融盐电解精炼法生产的钒。本产品供作超导材料、快中子反应堆结构材料和特种 合金添加剂等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YS/T540(所有部分) 钒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的杂质含量不同,产品划分为V-1、V-2、V-3和V-4四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 各牌号产品的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牌号主成分 不小于杂质元素 不大于 V Fe Cr Al Si C O N V-1 余量 0.005 0.006 0.005 0.004 0.01 0.025 0.006 V-2 余量 0.02 0.02 0.01 0.004 0.02 0.035 0.01 V-3 99.5 0.10 0.10 0.05 0.05 — 0.08 — V-4 99.0 0.15 0.15 0.08 0.08 — 0.10 — 注1:余量为100%减去表1中杂质实测值总和。 注2: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3 粒度 3.3.1 产品为颗粒状,粒度范围为不小于0.25mm,允许有少量超出粒度范围的产品,但其重量应不超 过4.0%。 3.3.2 需方若对产品的粒度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GB/T4310—2016 3.4 外观质量 产品应呈银灰色金属光泽和树枝状结晶,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YS/T540(所有部分)进行。 4.2 产品的粒度用筛分法或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4.3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 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 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粒度偏差 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应不大于20kg。需方要求 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时,可提供其他批重的产品。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5.3.1 产品的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每批两袋及两袋以下,取样袋数为100%; 两袋以上,取样袋数为50%,但不应少于 两袋3.2 4.1 粒度 逐袋 3.3 4.2 外观质量 逐袋 3.4 4.3 5.3.2 取样方法及试样制备 每袋产品用四分法缩分至20g,混合后破碎至3mm以下,再缩分至20g,作为该批产品的化学成 分分析用试样。分析样品用0.5%稀盐酸洗涤处理后,分析铁、铬、铝、硅、碳。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粒度、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袋产品不合格。 2GB/T4310—201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1 产品装入清洁、干燥的铝塑纸内衬牛皮纸袋内,装袋后抽真空并严密封口。每袋附有标签并应 注明: a) 产品名称、牌号; b) 批号、净重; c) 包装日期。 6.1.2 将包装袋装入纸箱内,箱内四周内衬泡沫或软体物质谨防挤压破损,最后纸箱用胶带封紧。特 殊包装可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每袋净重约1kg,每箱(一般每箱10袋)净重约10kg,最多不得 超过20kg。箱外附有标签并注明: a) 供方名称及产品注册商标; b) 供方检验部门; c) 产品名称、粒度规格; d) 批号、牌号、净重、毛重; e) 包装日期,并有“轻放”“向上”“防雨”字样或标志; f) 本标准编号。 6.1.3 产品在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防受潮,避免剧烈振动、碰撞。 6.1.4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不得与酸、碱性介质混放。 6.2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 b) 产品名称及牌号; c) 批号、粒度、重量、件数; d) 分析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e) 生产(或包装)日期; f) 本标准编号(或合同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按照本标准订货时,订货单(或合同)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粒度; d) 净重、件数; e) 本标准编号; f) 特殊要求。GB/T43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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