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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80.20 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101—2015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工业用) Maltitolandmaltitolsolutionforindustry 2015-10-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罗盖特(中国)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山东福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燕、姚雪宏、茹彩友、李欢、赵玉斌、方春雷、郝景峰、刘捷。 ⅠGB/T32101—2015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工业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工业用)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经液化、糖化、氢化、精制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工业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QB/T2335—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山梨糖醇液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3.1 化学名称 4-O-α-D-吡喃葡萄糖基山梨糖醇 3.2 分子式 C12H24O11 3.3 相对分子质量 344.31(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表) 3.4 结构式 1GB/T32101—2015 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性状分为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两类。 注:麦芽糖醇液可以干燥品的形式存在。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麦芽糖醇 麦芽糖醇液 色泽 白色或近白色 无色 气味 无异味 形态 结晶性粉末 黏稠液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注:麦芽糖醇液(干燥品)的感官要求参考麦芽糖醇的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指标 麦芽糖醇 麦芽糖醇液 麦芽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98.0 50.0 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 8.0 水分/% ≤ 1.0 31.0a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 0.1 0.3 比旋度[α]20 D/(°) +105.5~+108.5 — 灼烧残渣/% ≤ 0.1 硫酸盐/% ≤ 0.01 氯化物/% ≤ 0.005 a麦芽糖醇粉的水分指标≤1.0%。 6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中所用水均为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并符合GB/T6682—2008的规定,所用试剂除特殊说 2GB/T32101—2015 明外均为分析纯。标准溶液、制剂的制备应符合GB/T601和GB/T603的要求。 6.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颜色和形态,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嗅其味。 6.2 麦芽糖醇和山梨糖醇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水分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还原糖 按QB/T2335—2012中5.8.1测定。 6.5 灼烧残渣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比旋度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硫酸盐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8 氯化物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与留样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规定采样,所取样品总量不应少于500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均后,分别 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批量、取样日期,一份作为实验室 样品供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作为样品,以备仲裁分析。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麦芽糖醇含量(以干基计)、水分、灼烧残渣、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GB/T32101—2015 GB/T32101—2015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在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下(含两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准编号、生 产日期、净含量。 注:麦芽糖醇液的干燥品名称可标示为麦芽糖醇液(干燥品)。 8.2 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洁,无破损。麦芽糖醇液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包装桶,或根据包装用户要求包装。 8.3 运输 本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8.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仓库里,防止受潮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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