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80.20
X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101—2015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工业用)
Maltitolandmaltitolsolutionforindustry
2015-10-09发布 2016-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64)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SAC/TC64/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罗盖特(中国)精细
化工有限公司、鲁洲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山东福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富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李晓燕、姚雪宏、茹彩友、李欢、赵玉斌、方春雷、郝景峰、刘捷。
ⅠGB/T32101—2015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工业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工业用)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为原料,经液化、糖化、氢化、精制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工业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QB/T2335—2012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 牙膏用山梨糖醇液
3 化学名称、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结构式
3.1 化学名称
4-O-α-D-吡喃葡萄糖基山梨糖醇
3.2 分子式
C12H24O11
3.3 相对分子质量
344.31(按2007年国际原子量表)
3.4 结构式
1GB/T32101—2015
4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性状分为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两类。
注:麦芽糖醇液可以干燥品的形式存在。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麦芽糖醇 麦芽糖醇液
色泽 白色或近白色 无色
气味 无异味
形态 结晶性粉末 黏稠液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注:麦芽糖醇液(干燥品)的感官要求参考麦芽糖醇的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指标
麦芽糖醇 麦芽糖醇液
麦芽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98.0 50.0
山梨糖醇含量(以干基计)/%≤ — 8.0
水分/% ≤ 1.0 31.0a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 0.1 0.3
比旋度[α]20
D/(°) +105.5~+108.5 —
灼烧残渣/% ≤ 0.1
硫酸盐/% ≤ 0.01
氯化物/% ≤ 0.005
a麦芽糖醇粉的水分指标≤1.0%。
6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中所用水均为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并符合GB/T6682—2008的规定,所用试剂除特殊说
2GB/T32101—2015
明外均为分析纯。标准溶液、制剂的制备应符合GB/T601和GB/T603的要求。
6.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颜色和形态,检查其有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并嗅其味。
6.2 麦芽糖醇和山梨糖醇含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水分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还原糖
按QB/T2335—2012中5.8.1测定。
6.5 灼烧残渣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比旋度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硫酸盐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8 氯化物
按GB28307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与留样
采样单元数按GB/T6678规定采样,所取样品总量不应少于500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均后,分别
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批量、取样日期,一份作为实验室
样品供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作为样品,以备仲裁分析。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麦芽糖醇含量(以干基计)、水分、灼烧残渣、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GB/T32101—2015
GB/T32101—2015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在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下(含两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重新抽样,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该批产品
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准编号、生
产日期、净含量。
注:麦芽糖醇液的干燥品名称可标示为麦芽糖醇液(干燥品)。
8.2 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洁,无破损。麦芽糖醇液可采用聚乙烯塑料包装桶,或根据包装用户要求包装。
8.3 运输
本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8.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仓库里,防止受潮变质。
GB-T 32101-2015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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