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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10 B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319—2014 风干禽肉制品 Airdriedpoultrymeat 2014-12-05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馋神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肉类制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仪征质量技术 监督局、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常州市溧阳标准化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清、张明海、韦乔俊、陈永广、刘登勇、徐为民、陈宏生、蒋云升、朱云、张曦。 ⅠGB/T31319—2014 风干禽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干禽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原料和辅料、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召回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 白砂糖 GB2719 食醋卫生标准 GB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5461 食用盐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 GB/T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6869 鲜、冻禽产品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1193 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98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干禽肉制品 airdriedpoultrymeat 以鲜(冻)禽类的胴体或其分割体为原料,经腌制、风干、蒸煮或不蒸煮、真空包装或简易包装、杀菌 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禽肉制品。 3.2 风干 airdrying 一定的条件下采用自然晾晒或封闭室内机械通风,使产品的水分和脂肪适量降低,并产生特有风味 的过程。 1GB/T31319—2014 4 原料、辅料 4.1 原料 4.1.1 禽肉应选用来自非疫区,检疫合格的产品,并符合GB16869的规定。 4.1.2 胴体及其分割体完整、无冷冻灼伤。 注:冷冻灼伤系指发生在产品表面局部或大范围内不可逆转的脱水现象。 4.2 辅料 4.2.1 生姜 应符合NY/T1193的规定。 4.2.2 葱 应选用叶色浓绿、葱白纯白、味香、无霉烂变质的产品。 4.2.3 香辛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4 白砂糖 应符合GB317的要求。 4.2.5 食醋 应符合GB2719的要求。 4.2.6 食用盐 应符合GB5461的要求。 4.2.7 谷氨酸钠 应符合GB/T8967的要求。 4.2.8 白酒 应符合GB2757的要求。 4.2.9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2GB/T31319—2014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表面呈淡黄色至黄褐色,切面有光泽呈淡玫瑰红色至亮红色 滋味气味 甘香韧爽,油而不腻,具有其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肉质软硬适度,有一定弹性和韧性,切面完整;腿和翅端允许露骨,允许有少量破皮 5.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钠/(g/100g) 2~6 水分/(g/100g) ≤ 62 5.3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5.4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生产加工过程管理 6.1 室内风干条件 温度低于18℃,相对湿度低于70%,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2 加工过程 应符合GB12694的要求。 7 检验方法 7.1 感观检验 在实验室的自然光下,用目测、鼻嗅和手触摸的方法进行。 7.2 理化检验 7.2.1 氯化钠 按GB/T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水分 按GB/T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3GB/T31319—2014 8 检验规则 8.1 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1000的样品,但不应少于6袋。 8.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氯化钠、水 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正常生产后,如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8.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本批为合格品。 8.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2项(含2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仍有1 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8.5.1.3 出厂检验项目超过2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1.4 出厂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判本批为不合格品。 8.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8.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8.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复检,复检后如 仍有1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8.5.2.3 型式检验项目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5.2.4 型式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判本批为不合格品。 9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销售 9.1 标签和标志 9.1.1 产品应预包装,其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 9.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4GB/T31319—2014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9.2.2 外包装纸箱、盒和袋应完整、清洁、无污染。 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宜采用冷藏车运输,不应与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混运。 9.4 贮存 9.4.1 贮存仓库应有防潮防鼠措施,保持清洁、通风良好,雨季做好防潮防霉工作。 9.4.2 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地面直接接触,成品箱与地面的距离和成品箱与墙壁的距离都应不小 于10cm。 9.4.3 成品宜采用冷藏贮存,不应与有腐蚀性或易发潮的货物以及与有毒化学药品和有害物混存。 9.4.4 销售 应在通风清洁的环境销售,防潮、防霉。 10 召回 应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5GB/T31319—2014 参 考 文 献 [1] 《DeaftnewUNECEstandardforgoosemeat-carcasesandparts》proposalnewUNECE StandardsECE/TRADE/C/WP.7/GE.11/2011/4 6GB/T313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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