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30.01
Z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7873—2011
废
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2011-12-30发布 201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
研究部、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废旧物资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
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废旧电子电器再生
利用分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翎、高东峰、富鸿钧、徐晓燕、周宏春、陈利、黄建清、卢建、马占峰、张友良、
刘树洲、刘福中、高延莉。
ⅠGB/T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处理企业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弃产品处理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23685 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国务院379号令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弃产品 wasteproduc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产品,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
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等。
3.2
处理企业 recycler
从事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4 运输贮存要求
4.1 总体要求
有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相应的设备。
4.2 运输要求
4.2.1 运输前应进行以下运输登记:
a) 承运者信息;
1GB/T27873—2011
b) 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利用、处理、处置;
c) 出发地点及日期;
d) 运达地点及日期;
e) 所运输废弃产品的种类;
f) 所运输废弃产品的数量、重量。
4.2.2 废弃产品运输时车辆应具备防雨措施。
4.2.3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溢出、泄漏、飞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
4.2.4 承运者在运输过程中对废弃产品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私自拆卸行为,不应将废弃产品丢弃,防
止其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3 贮存要求
4.3.1 贮存场地需符合GB18597、GB18599要求。
4.3.2 废弃产品应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飞散、掉落、倒塌或崩塌等
情况。
4.3.3 露天贮存应具有防雨措施。
4.3.4 贮存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4.3.5 贮存场内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碍安全出口,妨碍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
4.3.6 贮存场区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避雷设备或接地设备,并应定期检修。
4.3.7 露天贮存场地应铺设不透水地面,并具有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防止恶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5 拆解处理要求
5.1 设施要求
5.1.1 具有用于拆解处理废弃产品的专用场地,能够防风、防雨、防晒、通风良好,并设有污水收集
系统。
5.1.2 拆解处理场地不同拆解区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有潜在危险的
拆解处理区应设警示标志。
5.1.3 拆解处理场地需符合GB18599要求。
5.1.4 从事废弃产品拆解处理的专业生产线不得露天作业,应具备可靠的粉尘处理能力、降噪设施和
污水排放系统,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
响周边环境的必要措施,具备紧急应变措施及污染防治计划书。
5.2 设备要求
5.2.1 处理企业应有拆解、切割、破碎、分选、打包、压块、清洗等相应的设备,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2 处理设备应能高效拆解处理废弃产品,且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监测鉴定,符合国家标准。
5.3 技术要求
5.3.1 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采用工艺先
进、适用,能够保证处理的废弃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
5.3.2 尽可能保证零部件的可再使用及破碎处理后材料的综合利用性。
5.3.3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先行拆除,
并按有害物质的种类实施分类管理。
2GB/T27873—2011
5.3.4 拆解处理后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废物,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或存放,应集中放置在符合相关要求
的贮存设施内,委托有资质的废物处理方处置。
5.3.5 处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处理作业、环保、安全操作
等相应要求;操作工人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要求,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5.3.6 拆解电器电子产品应符合GB/T23685要求并达到废弃产品再生利用率相关要求。
6 环境保护要求
6.1 大气污染应符合GB16297的要求。
6.2 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6.3 噪声污染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6.4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7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7.1 应依照国务院397号令,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条件和业务经费。
7.2 作业环境应满足GBZ1、GBZ2.1和GBZ2.2的要求。
7.3 废弃产品处理的从业者需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专业安全
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7.4 处理危险废弃物的,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废物(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注:根据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 管理要求
8.1 企业应按GB/T23685的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进出企业的废弃产品及拆解处理后的产品名
称、数量、时间、来源或去向进行登记记录,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
从事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应按照GB/T23685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工作并建立统计档案。
8.2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及废弃产品环保管理制度等。GB/T27873—2011
GB/T27873—2011
参 考 文 献
[1]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基字第0960013423号令,废电子电器暨废信息物品回收贮存清
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40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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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873-2011 废弃产品处理企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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