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0054—2015
代替GB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Minimumallowablevaluesofenergyefficiencyand
energyefficiencygradesformetal-halidelamps
2015-12-10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的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0054—2006《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本标准与GB20054—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钪钠系列双端金属卤化物灯和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扩展了钪钠系列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的功率范围;
———规定了表中未列出标称功率的灯的各等级初始光效取值方法;
———提高了能效1级、2级和3级的指标。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
限公司、飞利浦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国家电
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半导体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江苏亚示照明集团、鹤
山市广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秀英、张俊斌、裘继红、虞玥姣、魏彬、张顺康、林继钢、杨静华、殷金兴、
程泰松、赵跃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054—2006。
ⅠGB20054—2015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卤化物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透明玻壳的钪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单端50W~1500W,双端70W~250W),陶
瓷金属卤化物灯(20W~400W)。
本标准不适用于涂粉泡壳或防爆型金属卤化物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
GB/T13434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特性测量方法
GB/T18661 金属卤化物灯(钪钠系列)
GB19652 放电灯(荧光灯除外) 安全要求
GB/T24458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2900.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 initialluminousefficacyformetal-halidelamps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通量与实测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2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 minimiumallowablevaulesofenergyefficiencyformetal-halidelamps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应达到的最低允许值。
3.3
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valuesofenergyconservationformetal-halidelamps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节能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应达到的最低允许值。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其安全应符合GB19652的要求,性能应符合GB/T18661或
GB/T24458的要求。
1GB20054—2015
4.2 能效等级和光通维持率
4.2.1 能效等级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均应不低于
表1或表2的规定。表中未列出标称功率值的金属卤化物灯,其各等级初始光效可用线性插值法确定。
表1 钪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
灯类型标称功率
W初始光效
lm/W
1级 2级 3级
单端50 84 66 56
70 90 79 67
100 96 84 72
150 100 88 76
175 102 90 64
250 104 92 70
400 107 96 76
1000 110 99 85
1500 127 121 87
双端70 85 75 61
100 95 88 72
150 93 85 71
250 90 82 68
表2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
标称功率
W初始光效
lm/W
1级 2级 3级
20 85 82 78
25 88 84 80
35 91 86 78
70 95 91 85
100 98 95 89
150 100 96 90
250 103 101 98
400 101 98 95
2GB20054—2015
4.2.2 光通维持率
钪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的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T18661的要求,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的光通维持
率应符合GB/T24458的要求。
4.3 能效限定值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为表1或表2中3级。
4.4 节能评价值
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评价值为表1或表2中2级。
4.5 色温对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的修正
对于标称色温在3900K~5000K的灯,各等级初始光效为表2中初始光效的95%;标称色温大
于5000K的灯,各等级初始光效为表2中初始光效的90%。
4.6 显色指数对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的修正
对于显色指数大于90的灯,各等级初始光效为表2中初始光效的93%。
5 试验方法
5.1 初始光效
金属卤化物灯老炼100h之后,按照GB/T13434的要求测量初始光通量和灯功率,并按式(1)计
算初始光效:
η=ϕ
P…………………………(1)
式中:
η———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ϕ———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通量,单位为流明(lm);
P———金属卤化物灯实测灯功率,单位为瓦(W)。
5.2 光通维持率
分别按照GB/T18661或GB/T24458的要求测试光通维持率。
6 检验规则
6.1 交收检验
制造厂应按交收检验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的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进行控制,以确保其符合本标
准的要求。交收检验中初始光效抽样方案、检查水平按GB/T18661或GB/T24458中的规定执行。
6.2 例行检验
制造厂应对本企业生产的金属卤化物灯光通维持率进行例行检验。光通维持率抽样方案、检查水
平应按GB/T18661或GB/T24458的规定执行。GB20054—2015
GB20054—201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例行检验:
a) 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当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其性能时;
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例行检验时。
6.3 质量监督
抽样按相关规定进行。
判定准则如下:
测试三个样本的初始光效,并计算其平均值。若平均值不低于3级或产品宣称能效等级规定的限
值,且无一样本的初始光效低于限值的90%,则为合格。
GB 20054-2015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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