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27.010
CCS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167—2025
代替GB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eneralrulesfor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equippingandmanagingof
energyuser
2025-01-24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与GB17167—2006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术语和定义(见3.1、3.3,2006年版的3.1、3.2);
c) 更改了能源的种类和计量范围(见4.1,2006年版的4.1);
d)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见4.2,2006年版的4.2);
e)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见4.3,2006年版的4.3.5);
f)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增加了能源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见4.4,
2006年版的4.3.8、4.3.9、4.3.10);
g) 更改了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见第5章,2006年版的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GB17167—2025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源计量器具 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
的装置。
3.2
次级用能单位 sub-energyuser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equippingratio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比。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4.1 能源的种类和计量范围
4.1.1 能源的种类应符合国家统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
注:载能工质是指由于本身状态参数的变化而能够吸收或放出能量的介质。
4.1.2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b)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1GB17167—2025
4.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和统计核算的要求。
4.2.3 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测量范围应能覆盖能源计量实际需求。
4.2.4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升级并配备具有自动采集和远传功能的智能
化能源计量器具。
4.2.5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3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要求
4.3.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
Rp=Ns
Nl×100% …………………………(1)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进出用能单位全部能源量
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以及测量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符合相应能源消
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要求的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4.3.2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应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相应能源消耗
量限定值。
对于未达到表1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准许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
量考核,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准许采用计(测)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并应记录核算方法和相关原
始数据。
表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
液化石油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冷冻)水其他a
单位 kW t/a t/a t/a m3/a GJ/a GJ/a
限定值10 100 40 80 10000 5000 2931
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
注2: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
注3:2931GJ相当于100t标准煤。
a指表中未列出的某一种能源,应按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
4.3.3 单台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应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相应能源消耗量(或
功率)限定值。
对于未达到表2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的用能设备,其中使用量大、累计用能多的用能设备或
用能单元中的关键设备,准许根据相关要求将其列入能源计量考核,确无条件实现单独计量的,准许采
用计(测)算方式实现能源核算,并应记录核算方法和相关原始数据。
2GB17167—2025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
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
液化石油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冷冻)水其他a
单位 kW t/h t/h t/h m3/h MW GJ/h
限定值100 1 0.5 1 100 7 29.31
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区域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
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
注3: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
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a指表中未列出的某一种能源,应按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算。
4.3.4 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
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以百分数(%)计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
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
电力 100 100 95
固态能源煤炭 100 100 90
焦炭 100 100 90
液态能源原油 100 100 90
成品油 100 100 95
重油 100 100 90
渣油 100 100 90
气态能源天然气 100 100 90
液化石油气 100 100 90
煤气 100 90 80
载能工质蒸汽 100 80 70
热(冷冻)水 100 95 80
回收利用的余能 100 80 60
其他 100 90 80
注1: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注2:“其他”指表中未列出的某一种能源。
4.4 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4.4.1 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振动、噪声、粉尘、腐蚀、
3GB17167—2025
电磁干扰等)要求。
4.4.2 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
要求。
4.4.3 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
误差应符合表4的要求。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可比表4中相
应要求低一个等级。
表4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计量器具
类别计量目的 能源种类 准确度等级要求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衡器燃料的静态计量 — Ⅲ级即
—
燃料的动态计量 — 1.0级 —
电能计量
装置有功
交流
电能
计量Ⅰ类电能计量
装置
Ⅱ类电能计量
装置
Ⅲ类电能计量
装置
Ⅳ类电能计量
装置
Ⅴ类电能计量
装置
直流电能计量电力0.2S级 —
0.5S级 —
0.5S级 —
1.0级 —
2.0级 —
1.0级 —
气体流量
表(装置)气体能源计量煤气 2.0级 —
天然气体积流量/质量流量 — ±1.5%
发热量在线测定 — ±1.0%
离线测定或
赋值— ±2.0%
蒸汽 2.5级 —
氢气流量计 — ±1.5%
加氢机 — ±2.0%
压缩空气 2.5级 —
液体流量
表(装置)油计量成品油 — ±0.50%
重油、渣油 1.0级 —
加油机 — ±0.30%
热(冷冻)水计量 热(冷冻)水 2.0级 —
4GB17167—2025
GB 17167-2025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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