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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6345—2010 疟 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Criteriaforcontrolandeliminationofmalaria 2011-01-14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 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林华、尚乐园、官亚宜、顾政诚、高琪、周水森、张龙兴。 ⅠGB26345—2010 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疟疾控制和消除相关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疟疾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疟疾阶段目标的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S259 疟疾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WS25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当地感染的病例 indigenouscase 由当地传染源在当地传播而获感染的病例。 3.2 输入病例 importedcase 非当地感染的病例,包括外来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在外地感染、返回本地后发病的病例。 4 要求 4.1 控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可判定达到控制要求: a) 以乡(镇)为单位,近3年的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占全乡(镇)总人口数的比例≥5%(计算方法 见附录A),血片阳性率≤5%。 b) 县、乡(镇)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有完整的疫情和防治工作档案资料。 c) 各乡(镇)近3年每年年发病率均≤0.1%(计算方法见附录A)。 4.2 基本消除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疟疾控制标准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可判定达到基本消除要求: a) 所有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的病例均进行了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 b) 县、乡(镇)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至少有1名熟练掌握疟原虫显微镜检查技术的人员,有 完整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工作档案资料。 c) 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各乡(镇)近3年每年年发病率均≤1/万。 4.3 消除 4.3.1 条件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疟疾基本消除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 所有病因不明的发热病例均进行了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 b) 对所有输入疟疾病例,均进行了个案调查和规范治疗,并对恶性疟和三日疟追踪观察至少 1年,间日疟与卵形疟追踪观察至少2年。 1GB26345—2010 c) 县、乡(镇)有负责疟疾监测工作的人员、方案及档案资料,发热病人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已 纳入医疗机构常规检验项目。 4.3.2 判定 4.3.2.1 恶性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 4.3.2.2 间日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间日疟病例。 4.3.2.3 三日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三日疟病例。 4.3.2.4 卵形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卵形疟病例。 4.3.2.5 疟疾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 2GB263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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