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20
C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6345—2010
疟
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Criteriaforcontrolandeliminationofmalaria
2011-01-14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
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林华、尚乐园、官亚宜、顾政诚、高琪、周水森、张龙兴。
ⅠGB26345—2010
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疟疾控制和消除相关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疟疾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疟疾阶段目标的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S259 疟疾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WS25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当地感染的病例 indigenouscase
由当地传染源在当地传播而获感染的病例。
3.2
输入病例 importedcase
非当地感染的病例,包括外来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在外地感染、返回本地后发病的病例。
4 要求
4.1 控制
以县(市、区)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可判定达到控制要求:
a) 以乡(镇)为单位,近3年的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占全乡(镇)总人口数的比例≥5%(计算方法
见附录A),血片阳性率≤5%。
b) 县、乡(镇)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有完整的疫情和防治工作档案资料。
c) 各乡(镇)近3年每年年发病率均≤0.1%(计算方法见附录A)。
4.2 基本消除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疟疾控制标准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可判定达到基本消除要求:
a) 所有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的病例均进行了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
b) 县、乡(镇)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至少有1名熟练掌握疟原虫显微镜检查技术的人员,有
完整的疟疾管理和监测工作档案资料。
c) 按当地感染的病例计算,各乡(镇)近3年每年年发病率均≤1/万。
4.3 消除
4.3.1 条件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疟疾基本消除后,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a) 所有病因不明的发热病例均进行了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
b) 对所有输入疟疾病例,均进行了个案调查和规范治疗,并对恶性疟和三日疟追踪观察至少
1年,间日疟与卵形疟追踪观察至少2年。
1GB26345—2010
c) 县、乡(镇)有负责疟疾监测工作的人员、方案及档案资料,发热病人实验室疟原虫病原检查已
纳入医疗机构常规检验项目。
4.3.2 判定
4.3.2.1 恶性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恶性疟病例。
4.3.2.2 间日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间日疟病例。
4.3.2.3 三日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三日疟病例。
4.3.2.4 卵形疟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卵形疟病例。
4.3.2.5 疟疾
符合4.3.1的县(市、区)连续3年无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
2GB26345—2010
GB 26345-2010 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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