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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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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020
犆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16006
—
2008
代替
GB16006
—
1995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犆狉犻狋犲狉犻犪犳狅狉犲犾犻犿犻狀犪狋犻狅狀狅犳犻狅犱犻狀犲犱犲犳犻犮犻犲狀犮狔犱犻狊狅狉犱犲狉狊
2008
06
11
发布
2008
12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书
书
书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
本标准以世界卫生组织
(
WHO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
UNICEF
)
和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
(
ICCIDD
)
三个国际组织于
1994
年推荐的
“
将碘缺乏病
(
IDD
)
作为公共卫生问题予以消除的标准
”(
参
见附录
B
)
和
2001
年推荐的
“
将碘缺乏病作为公共卫生问题可持续消除的标准
”(
参见附录
C
)
为基础
,
结合我国国情修改
。
本标准代替
GB16006
—
1995
《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
GB16006
—
1995
《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
同时废止
。
本标准与
GB16006
—
1995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
修改了碘缺乏病消除指标
;
———
增加了保障措施部分
。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
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
天津医科大学
、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张育新
、
陈祖培
、
格鹏飞
、
郑合明
、
王健辉
、
王锋锐
。
本标准于
1996
年首次发布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Ⅰ
犌犅
16006
—
2008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碘缺乏病的消除标准
。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病消除的评估
、
监测及其防制效果评价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
然而
,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16004
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及分度标准
GB16398
儿童少年甲状腺容积的正常值
WS
/
T107
尿中碘的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
碘缺乏病消除指标
3
.
1
碘盐
碘盐覆盖率
≥
95%
。
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
90%
。
3
.
2
甲状腺肿
8
岁
~
10
岁儿童触诊或超声诊断甲状腺肿大率
<
5%
。
3
.
3
尿碘
8
岁
~
10
岁儿童
:
100
μ
g
/
L
以下的比率
<
50%
。
50
μ
g
/
L
以下的比率
<
20%
。
4
诊断和检测方法
4
.
1
甲状腺肿大诊断标准见
GB16004
和
GB16398
。
4
.
2
尿碘检测方法按
WS
/
T107
操作
。
5
保障措施
按照附录
A
执行
。
1
犌犅
16006
—
2008
附
录
犃
(
规范性附录
)
实现
2010
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
。
我
国政府于
1991
年做出到
2000
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承诺
,
并相继颁布了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
害管理条例
》、《
食盐专营办法
》,
制订了一系列卫生标准和技术方案
,
从
1996
年起
,
在全国范围实施了全
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
到
2000
年
,
全国总体上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指标
,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
入了持续和稳步发展阶段
。
2004
年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
《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
(
2004
—
2010
年
)》(
以下简称
《
规划
》),
提出到
2010
年全国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及
95%
以上的县
(
市
)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
目前
,
全国尚有
7
个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
还有
7
个省
(
自治区
)
处于基本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目标阶段
。
这些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主要分布在我国中西部地区
,
防治工作难度较大
。
特
别是一些原盐产区
、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
,
由于受自然环境
、
经济
、
文化及生活习俗等因素影
响
,
碘盐覆盖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
人们仍然遭受缺碘危害
,
局部地区已出现了地方性克汀病病例
。
与
此同时
,
近年来
,
一些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地区
,
由于重视不够
、
疏于防范
、
淡化管理
,
防治工作出现滑坡
,
非碘盐冲销日趋严重
,
出现碘缺乏病病情反弹趋势
。
加之自然环境缺碘是难以改变
的客观现实
,
长期坚持补碘措施是持续改善人群碘营养状况的唯一有效途径
。
因此
,
我国防治碘缺乏病
的形势依然严峻
,
实现
2010
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依然十分艰巨
,
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可持续消除碘
缺乏病工作机制
。
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
和
《
规划
》
精神
,
制定
本行动方案
。
一
、
强化政府职责
,
确保目标实现
消除碘缺乏病是关系到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
,
实现民族昌盛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
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
,
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直接
、
最现实体现
,
各地
、
各部门要
以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
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重要性
、
艰巨性和长
期性认识
;
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
将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
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
;
始终坚持
“
政府领导
、
齐抓共管
、
预防为主
、
科学防治
、
突出重点
、
因地制宜
、
统筹规划
、
分步实
施
”
的工作原则
,
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
。
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
,
加强和完善持续消除
碘缺乏病工作的长效机制
。
尚未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要加大工作
力度
,
将年度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
确保
2010
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
二
、
坚持依法防治
,
完善法律法规
各地
、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食盐专营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
,
依法防治碘缺乏病
。
对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与当前防治工作不相适应的
,
要及时予以
修订和完善
,
依法保证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
得到有效落实
。
三
、
政府分级投入
,
安排防治经费
碘缺乏病是
“
十一五
”
期间我国重点防治的地方病之一
。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
则
,
将碘缺乏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
,
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
四
、
履行部门职责
,
落实食盐加碘
食盐加碘是我国消除碘缺乏病长期坚持的主导措施
。
依照
《
规划
》
要求
,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
,
通力协
作
,
有效落实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
发展改革委
、
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碘盐生产
、
流通环节的管理
,
保证合格碘盐稳定供应
;
进一步理
2
犌犅
16006
—
2008
GB 16006-2008 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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