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10 D 09 备案号--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Mine construction and production safety standard 2015-12-30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7-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251—2015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露天部分........................................................................... 3 6 地下部分........................................................................... 7 I DB11/T 1251—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淑然、贾太保、马存金、贾克成、赵玉辉、朱伟。 II DB11/T 1251—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建设、生产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型材矿山以及地热、矿泉水等液态水汽矿藏以外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建设和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一般要求 3.1 建设 3.1.1 矿山企业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要求,开展矿山设计、安全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后,开始矿山项目的建设施工。 3.1.2 矿山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闭矿)涉及的设计、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以及勘察、 建设施工、施工监理等工作,应当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3.1.3 矿山企业应依照设计进行建设,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试生产并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1.4 矿山企业应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对开采产生的固废物、废水等循环利用、综合利用。 3.1.5 矿山企业应按照闭矿设计处理采空区、露天采坑、地表塌陷坑、露天边坡、废弃碴土,做好矿 区防洪、防泥石流以及恢复植被等工作。 3.1.6 矿山企业应建立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系统应包含生产计划、调度指挥、人员管理与安全教育 培训、安全监控监测、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3.1.7 矿山安全监测系统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2 设备设施 3.2.1 生产机械设备、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优先采用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高效、清洁、环保的 专业化机械设备、车辆,不得使用擅自改装、拼装和排放不达标的机械设备、车辆;危险性较大的设 备、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进行检验、监测。 3.2.2 不应采用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设备。 3.2.3 监测设备、设施不应破坏、移动、覆盖。 1 DB11/T 1251—2015 3.3 安全管理 3.3.1 应对边坡和排土场进行分级管理,设立专职维护管理部门。 3.3.2 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 3 人,其中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 1 人。 3.3.3 应配备地质、采矿、通风(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测量、安全工程等与矿山生产相匹配的专 业技术人员。 3.3.4 因节假日或其他原因停产的,恢复生产前应开展安全检查、复工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 3 个月以上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 6 个月以上的,应进行安全评价。 3.3.5 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 2 次。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限期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整改 责任人。 3.3.6 委托相关方承担爆破服务的,应与相关方签订生产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安全责任和义务, 并将相关方爆破现场作业的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围,矿山企业应协助承担爆破服务的相关方做好爆破 现场的协调和安全警戒工作。 3.3.7 应协助承担爆破服务的相关方做好爆破现场的协调和安全警戒工作。 3.3.8 进行爆破作业时,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整个爆破作业 过程。发现有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冒险行为;发现天气发生突变或有威胁爆破作 业人员生命安全险情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组织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3.3.9 矿山企业应保存的图纸除符合 GB 16423—2006 第 4.15、4.16 的规定外,还应绘制年、季、月 采掘工程布置图,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3.4 职业危害防治 3.4.1 矿山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应符合 GB 16423—2006 第 7 章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 3.4.2 矿山企业应在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 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4.3 矿山开采、加工、破碎、运输等各生产环节,应采取降尘、减噪等治理措施。 3.4.4 矿山内部的永久运输道路及矿山与外部社会联络的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防尘 措施。 3.4.5 矿山企业应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应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 4 露天部分 4.1 矿山建设 4.1.1 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应符合 GB 16423—2006 第 5 章露天部分的规定。 4.1.2 矿山建设形成完整的生产系统,系统应包含运输、采矿、供电、给水、防排水、通讯、照明等 系统,并具备生产条件后,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4.2 采矿 4.2.1 露天开采应自上而下分台阶顺序开采。 4.2.2 台阶高度或分层高度由设计确定,生产台阶高度应与设计使用的钻孔设备和挖掘铲装设备相匹 配,生产台阶高度一般不超过 15m。 4.3 钻孔爆破 2 DB11/T 1251—2015 4.3.1 矿山钻孔爆破作业应符合 GB 6722 的规定。 4.3.2 矿山钻孔作业应采用湿式除尘、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应不超过 GBZ 2.1—2007 第 4.2 的规定。 4.3.3 禁止使用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凿岩。 4.3.4 矿山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爆破设计应经企业技术机构审核;临近永久边坡时应采用预裂爆破 或光面爆破技术;临近构筑物时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4.3.5 采场大块应采用机械破碎,禁止采用爆破法破解大块。 4.3.6 爆破作业前,向爆破作业现场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停止爆破作业现场的其它作业、清理无关人 员;炸药与雷管应分车运送;车厢内不应搭载其他人员;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 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4.3.7 爆破施工过程中环境条件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爆破现场负责人应通知爆破设计技术人员、安 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确定是否需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重新调整。 4.4 铲装运输 4.4.1 4.4.2 4.4.3 4.4.4 应采用机械铲装作业;铲装作业过程中不应超挖和欠挖,允许误差±0.5m。 运输车辆应按规定会车、让车、超车、鸣笛,严禁超速行驶。 运输道路作业应符合 GB 16423—2006 第 5.3.2 的要求。 采场内运输道路能通达每一个生产台阶。 4.5 边坡管理 4.5.1 边坡分级包括以下三种: a) 矿山边坡工程按高度分为四级,详见表 1; 表 1 露天矿山边坡高度分级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b) 名称 高坡 中坡 低坡 小坡 高度 H 300m≤H 100≤H<300m 50m≤H<100m H<50m 矿山边坡工程按总体边坡角度分为三级,详见表 2; 表 2 露天矿山总体边坡角度分级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c) 名称 陡坡 斜坡 缓坡 总体边坡角度α 42°≤α 30°≤α<42° α<30° 矿山边坡工程按照开采规模分为三级,详见表 3。 表 3 露天矿山开采规模分级 单位为万吨每年 等级 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大型 中型 小型 矿石产量 t/a 铁 200≤t 60≤t<200 t<60 石灰岩 100≤t 50≤t<100 t<50 3 DB11/T 1251—2015 4.5.2 矿山边坡的不同部位或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安全监测等级,安全监测等级划分为三 级。边坡工程安全监测等级划分详见表 4。 表4 监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等级 边坡高度 高坡 中坡、低坡 小坡 边坡角度 陡坡 斜坡 缓坡 开采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注:满足任意条件的即采用相应监测等级。 4.5.3 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维护边坡,及时清理边坡台阶上的浮石、滑落的岩石。 4.6 排土场管理 4.6.1 排土场根据使用期内排土总容量、排土场的堆置高度划分排土场的等级,详见表 5。 表 5 排土场分级 单个排土场总容量 V 4 3 10 m V≥1000 500≤V<1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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