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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3.020 D 09 北 DB1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252—2015 尾矿库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Tailing pond construction production safety standard 2015-12-30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07-01 实施 发 布 DB11/T 1252—201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1 5 尾矿库设计 ....................................................................... 1 6 尾矿库建设、运行和尾矿再利用 ..................................................... 2 7 尾矿库监测和检查 ................................................................. 3 8 闭库尾矿库的管理 ................................................................. 6 9 尾矿库回采 ....................................................................... 6 I DB11/T 1252—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淑然、贾太保、马存金、贾克成、赵玉辉、朱伟。 II DB11/T 1252—2015 尾矿库建设生产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库设计、建设、运行、再利用、监测、检查、回采以及闭库尾矿库等方面的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GB GB AQ AQ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50864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1108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2030—2010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头顶库 head tailings pond 尾矿库下游1000米范围内有居民、村庄、学校、农贸市场、工厂等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4 一般要求 4.1 尾矿库建设、闭库及回采时,应进行设计、职业危害评价和安全评价。 4.2 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监理等工作,应当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4.3 尾矿库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实现尾矿减量入库及综合利用。 4.4 尾矿库企业应设置尾矿库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相关部 门职责。 4.5 尾矿库企业应对每座尾矿库设置生产运行作业班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 2 人。 4.6 在尾矿库上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置可靠的通讯设施。 4.7 运行尾矿库宜纳入企业指挥调度系统,应设置视频监测,实时监测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排尾和 筑坝的状况、库内干滩和水位变化以及库区人员的进出情况。 5 尾矿库设计 1 DB11/T 1252—2015 5.1 尾矿库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 GB 50863、AQ 2006—2005 第 5.2、5.3、5.4 的要求。 5.2 尾矿库增高扩容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除符合 GB 50863 和 AQ 2006—2005 第 5.2.5 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a) 尾矿库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可靠性分析及相应的工程措施; b) 排洪系统结构强度校核; c) 尾矿库、尾矿坝、初期坝、副坝增容后的稳定性校核,以及相应的工程措施; d) 增容后尾矿库防洪安全标准、防洪安全校核; e) 库内应控制的安全超高及干滩长度; f) 安全观测设施可靠性分析; g) 属头顶库的尾矿库应按照比该尾矿库高一个等别尾矿库的要求设计并符合相关参数,一等库除 外。 5.3 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 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5.4 尾矿库安全监测系统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6 尾矿库建设、运行和尾矿再利用 6.1 建设 6.1.1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符合 GB 50864、AQ 2006—2005 第 5.5 的规定。 6.1.2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时间不应超过 6 个月,且尾矿排放不应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6.1.3 上坝道路应能够直通坝顶,保证日常修筑子坝和应急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通行,同时设 照明设施。 6.2 运行 6.2.1 尾矿库运行应符合 AQ 2006—2005 第 6 章的规定。 6.2.2 属于头顶库的尾矿库应按照比该尾矿库高一个等别尾矿库的要求进行管理,一等库除外。 6.2.3 尾矿库企业应编制年度和季度作业计划,包括尾矿排放、子坝堆筑、排渗设施实施、观测设施 实施、排水构筑物封堵、排水沟实施、坝面覆土绿化等内容。 6.2.4 尾矿库企业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尾矿排放量,依据尾矿排放量、尾矿库的库容曲线 和尾矿库实际运行现状,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要求的条件下,确定本年度堆筑子坝期数、 每期堆筑高度、堆筑时间。 6.2.5 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每期子坝堆筑前应编制筑坝作业方案。 6.3 子坝堆筑 6.3.1 子坝堆筑作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6.3.2 子坝堆筑施工前应进行岸坡清理,清除树木、草皮、树根等有害构筑物。如遇有泉眼、水井、 地道或洞穴等,应做妥善处理。清除物料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在沉积滩内不应埋设废石、废管 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 6.3.3 设备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夜间作业需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作业范围设置红灯示警。 6.3.4 按筑坝方案进行筑坝,滩面取砂应均衡。 6.3.5 子坝堆筑应进行分层碾压。 6.3.6 上游式尾矿坝不宜在冬季冰冻期堆筑子坝,若需在冬季冰冻期筑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 DB11/T 1252—2015 a) 应在日温度较高的时段筑坝; b) 筑坝前应清除筑坝材料中的冻块;宜采取分段筑坝连续作业; c) 春季化冻后应对坝体进行全面检查,对塌陷和松散部位进行修补和压实。 6.4 放矿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子坝堆筑期的放矿:可采用分区域交替堆筑、交替放矿的方式,以保证坝高和滩高均衡。 初始放矿时,应将放矿支管用弹簧胶管或软管接至库底排放,不应直接冲击坝面。 放矿时,不应产生矿浆回流;放矿口的方向应朝向库内,不应横向或反方向排放。 放矿口的位置应适时移动,保证滩面高程、沉积滩坡度和干滩长度均衡。 冬季放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冲积滩形成永冻层。 有副坝或支沟的尾矿库,应适时预先放矿。 6.5 排水井封堵 6.5.1 根据尾矿库生产运行情况,排水井、进水窗口封堵和溢流塔前必须向尾矿库企业技术部门提出 封堵申请,由技术部门编制封堵作业方案。 6.5.2 封堵作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6.5.3 封堵作业前应做好协调工作,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a) 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等安全防护用具; b) 安装前应检查吊装装置可靠性。 6.5.4 封堵作业实施的安全要求包括: a) 封堵时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 b) 封堵施工应按设计的位置、数量封堵; c) 正式封堵前应检查塞子(挡板)的质量,对塞子、进水窗口逐一试封,试封合格后编号,封堵 时按编号和设计要求进行封堵; d) 排水井挡板按施工技术要求固定; e) 框架排水井重点控制混凝土挡板支撑长度及间隙; f) 窗口式排水井重点控制塞子与窗口的间隙,塞子与窗口应完全契合,并应略高于井壁; g) 排水井宜设置浮圈; h) 框架排水井应设置吊装装置。 6.6 尾矿再利用 6.6.1 尾矿砂再利用应符合 AQ 2006—2005 第 10 章的规定。 6.6.2 入库尾矿提取粗砂时,入库尾矿粒级组成发生变化,应进行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 计变更、制定尾矿排放方案和安全措施。 7 尾矿库监测和检查 7.1 一般要求 7.1.1 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应符合 GB 51108、AQ 2030—2010 第 4.4 的规定。 7.1.2 尾矿库企业应当根据其设计等别、筑坝方式、地形地质条件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建立安全监测 系统,监测参数包括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和库水位。 7.1.3 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不全、损坏、失效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补设或更新改造。 3 DB11/T 1252—2015 7.1.4 尾矿库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应符合 GB 51108、AQ 2006—2005 第 7 章的规定。 7.1.5 尾矿库周边检查应符合 AQ 2006—2005 第 7.2 的规定。 7.1.6 观测设备检查,检查观测设备完好性,测试数据准确性。 7.2 尾矿库滩面监测与检查 7.2.1 尾矿库滩顶高程测点应当布设于滩顶较低处,测点数量应不少于 3 个,且尽量沿坝轴线均匀设 置。在测点数据中选择高程较低者作为尾矿库滩顶高程。 7.2.2 尾矿库干滩长度测点应当布设于干滩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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