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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 , 推动民营经济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形式,其主体为依法在本市 - 1 -注册成立或者在本市开展投资、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 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规则平等、机会平等、 权利平等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 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 当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 规划,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市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 责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商务、金融、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 民营经济发展、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民营经济 组织合法权益,向民营经济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民营经济组织 - 2 -的需求和建议,开展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九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 织均可以平等进入。 第十条 市政府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 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上市、兼 并重组、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与民营资本合作,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 与提供公共服务,取消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不合理限 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共 享、风险分担及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本 市能源、交通 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 程等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领域。有关部门应当通过 举办政府投资项目推 介活动 等措施予以引导。 政府应当通过 招标、竞争 性谈判等竞争方式 选择特许经营 者,并可以依法 授权特许经营者向用户 收取费用。 政府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 全面履行义务,为特许经营者 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 便利和支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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