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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章 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规划、建 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集约、节约 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 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 运营、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 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 和缆线管廊。 第三条 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 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 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 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务、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 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 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 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 进行。 - 2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 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 廊项目,并可以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 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 入廊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 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 。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 接,并纳 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 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 确定管廊的建设 布局、管线 种类、断面形式、 平面位置、竖向 控制等,并 明确建设规 模和时序。 第十条 建设、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在编制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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