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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 监督条例〉 和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的决定》 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 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年12月 24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预 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五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2第六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壱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 算的审查、 批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 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 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 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 和决议。3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 委员会)负责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 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预算、 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者 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 应当协助、 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人大财 经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 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 定、决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 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 市本级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可能 影响预算的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必要 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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