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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24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风貌的保护 ,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 化的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 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是指能反映厦门经济社会-2-发展沿革,并具有文化、 科学、 人文、 艺术价值,体现历史文化传 承与地域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 第三条 历史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科学规划、 公众参与、 分类 管理、 整体保护、 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风貌的真实性、 完整 性与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 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指导、 协调、 监督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开展,承担名录制定、 规划管理和 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的保护管理,区人民政府 确定的历史风貌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风貌保护部门)具体承担 历史风貌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财政、 国土房产、 环保、 建设、 公安消防、 文化、 市场 监督、 旅游、 市政园林、 海洋渔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风貌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 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 是保护责任人。 所有人不明且无使用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指 定管理人。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历 史风貌的认定、 调整、 撤销和保护规划的评审以及其他历史风貌保 护相关事项的专业论证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社会历史、 文化艺术、 文物古 迹、 建设规划、 国土 房产、 环 境保护、 园林旅游、 民 族宗教以及法律等 方面的专家 组成, 组织形式和工作规 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建立历史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以捐赠、资助、 提供 技术服务或 者提出建议等 方式参与历史风貌的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 予以 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历史风貌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历史风貌保护名录 包括历史风貌名单及其保护 范围。 第十一条 建成三十年以 上,且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的建筑物、 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列入保护名录 : (一)反映厦门历史文化和民 俗传统,具有特定 时代特征和 地域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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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2015-12-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2015-12-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2015-12-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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