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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 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2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 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 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 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 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 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3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 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 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 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 、 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鼓励和支 持其他社会组织、 公民、法人通过 研究、 收藏、展示、传承、 捐赠、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的 宣传,提 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 宣传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 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调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指导、协调,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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