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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九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以及其 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 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养老保障公共 服务。扶持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规范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 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 作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5—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 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 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树立尊重、 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在教学、 活动和游戏中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的法治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 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 障问题研究,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信息发 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 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德。 第十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一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 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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