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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 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 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 1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 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 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 、 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 、 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 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 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 补偿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湿 — 2 —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 湿地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 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湿地 保护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 用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涉及湿地保护的,应当 征求林业主 管部门的意 见。 第十三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 明确湿地总 体布局、 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 标、保护重 点、保障措施和利用 方式,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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