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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18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6年1月22日公布 自2016年3月21日施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章 修缮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 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筑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 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 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 护管理,建立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联动工作责任 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 护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 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 理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3 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动员各种社会力量 参与保护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 普查调查、申报认定、名录管理、保护规划、应急保护等工作 ,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 价其历史价值,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 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等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 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巡查执法等工 作。 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 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 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行政机关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 由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 的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相 关内容的审议,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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