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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1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日山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 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 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 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 灾减灾体系建设。 — 1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 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 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 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 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 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 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承担辖区内的 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其业务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行政 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2 —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 需要编制城市 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各 类专项 规划的 编制。 城市发展 战略规划应当由人民政府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专 项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编制、审批、 备案以及修改,依照 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 村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 事处组 织编制,经 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后,按 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 张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 昌湖旅游度假 区、淄博经济 开发区辖区内的 村庄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二)淄 川区、博山区、 周村区、临淄区辖区内的 村庄规 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后, 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 (三) 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辖区内的 村庄规划,由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后,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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