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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 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制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 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 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 (四)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广 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 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 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 ─ 2 ─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 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 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相协调。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 每届第一年 度制 定立法规划和本年 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 和可能,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制定下一年 度的立法计划。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 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 拟订立法计划,经省人民 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 简称法制委员会) 讨论后,报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 简称主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向社会公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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