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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2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 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 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 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 、 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五条积极应对老龄化是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 项长期战略任务。 本市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 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关心老年 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 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 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 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会力量提供公益性养 老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 3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 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 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工 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 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 办事机 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 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 辖 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 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民政、发展改 革、财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 计生、规划国 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 信息化、交通、商 务、绿化市容、公安、 司法行政、 教育、文广影视、新闻出版、 体育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第八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 尊重、关 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 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 下简称 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第九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 同责任, 倡导全 社会优待老年人。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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