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 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海洋环境 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就业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六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 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 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 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 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 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 技能学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2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 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 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 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 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 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 协调机制,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 导下,具 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 街道、乡 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 导下开展就业服 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共同 做好促 进就业工作。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03-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03-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03-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03-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