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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9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6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 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以下 简称《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 力。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 1定请假。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者乡、 民族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知代表原选举 单位或者原选区,并予公告。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前,应当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题,通过视察、 走访 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 职务作好准备。 第五条 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 订改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 修订草案或者修正案草 案。 第六条 提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议案审查会议或者人 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依法 联名提出候选人,并用书面的方式向大会主席团说明推荐的理 由。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质询 案,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人民法院、 人民检 察院在贯彻执行宪法、 法律、 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2会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 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 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答复的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大会主席 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九条 代表依法提出的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对象及理由。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 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 调查委员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 问题、 内容和要求,由大会主席 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 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提出 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注重反映实际 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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