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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月8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三章 法规起草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报批与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修改 、 废止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 报送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 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规定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 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 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 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 2 —严。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 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 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由主任会议提出 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年底前完 成。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 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 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法规名称、立 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 采取的对策 等内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 构负责对提出的立法项目 建议进行 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 初步方案,会同有关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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