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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6年1月15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规范公共交通管理 , 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 ─ 1 ─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 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以及有 关设施进行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 第三条 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 城乡一体、智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事 业的领导,确立公共交通在城乡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落实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 、 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系统,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 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 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 通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负责实施公 共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城市管 ─ 2 ─理、安全生产监督、市政园林、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 备,使用新能源运载工具,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提高运营效 率。 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 择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 需求,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 配置。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交通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县级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 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九条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 遵循科学合理、适度 超前的 原则, 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 化场站布局,完善 综合换乘枢纽, 促进区域 之间公共交通 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 衔接,并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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