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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20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 — 1 —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 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基本 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和尊严。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 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 动。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 — 2 —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 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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