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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2月20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 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2潍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体现人 民意志,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循社会主义民主 和公开的原则,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注重体现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3(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程序;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和议事程序作出的具 体规定;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 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 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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