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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2月20日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 201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 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程序 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 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九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 - 1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本市立法制度,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山东省制定和 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 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 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坚持立法公 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 - 2 -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体现人民 意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突出地方特 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 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 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 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 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避免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 的内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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