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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 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1月30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6年3月31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1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自治 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 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 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 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 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 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2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 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 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 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 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 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 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 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 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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