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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报2016.3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4号)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 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 执行。 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 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 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 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 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 构负责。 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18 —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公报2016.3 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 (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 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 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 全管理工作。 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第四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 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 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 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 式。 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 举和控告。 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 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八条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 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 第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 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 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 本建设投资计划。 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 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 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 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 第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 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度: 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 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政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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