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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0年 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 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5年 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 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2年 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 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购销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五章 许可证、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章 烟草专卖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 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 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 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2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 售、储存、运输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的领导。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 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铁路、质量技术监督等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第五条 自治区对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 划管理的制度。对适宜烟叶种植的贫困地区在资金、技术上予 以扶持,在种植面积和收购计划上优先安排。   烟草公司应当及时向烟叶种植者提供烟叶优良品种,并向 烟叶种植者传授科学种植、烘烤、分级等技术。   烟草公司扶持烟叶种植者的款项和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根据县 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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