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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5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0年 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6 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 1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和驻桂人民解放军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 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四条 驻地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自治区、设区的 市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驻桂人民解 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自治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地在市区内的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关、团体、学校、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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