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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四章 监督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 1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 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行政登记、 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 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 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 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 行政执法部门 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 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的组织领导。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 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 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 行政 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 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 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 九 条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对 行 政 执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 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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