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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2016年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捐献登记 第 三章 遗体捐献 第 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 第 五章 权益保障 第 六章 监督管理 第 七章 法律责任 1第 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 受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医学科学 事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 用本条例;血液、精子、卵子、胚胎的捐献及其有关活动,不 适用本条例。 本 条例所称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捐献的遗体用于医 学科学事业。 本 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 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捐献的人体 器官用于临床移植。 遗 2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 体器官获取等环节。 第 三条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自愿 、 无偿的原则。 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 官;不得利用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 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或者人体器官。 第 四条 提倡和鼓励自然人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 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 第 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遗体和人体 器官捐献活动,加强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 和完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提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 献工作经费保障。 市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 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 政、交通、公安、财政、人力社保、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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