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 第三章 蚕种生产经营 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 和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安全,维护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 1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 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 例。   商品小蚕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规 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蚕业发展需要,加强 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资 金,支持蚕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蚕种检验检 疫、优良品种示范推广与技术服务,加强蚕种生产基础设施和 基地建设,建立蚕种储备机制,确保蚕种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蚕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 术、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 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蚕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 2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 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蚕遗传资源状 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蚕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保存 和利用等工作,制定和公布自治区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 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蚕遗传资源的进出口和境外交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 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 估和蚕品种审定等工作。   新选育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自治区蚕品种审定 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蚕品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公告。需要进行中间试验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每季试养蚕种不 得超过一千张。   未经审定 或者审定 未通过的蚕品种,任 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生产、经营和推广。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03-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03-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03-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03-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2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