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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15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处置及 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 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 单位供餐、 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 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 各类油水混合物。 — 3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将餐 厨垃圾处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规 划,加强餐厨垃圾处理宣传,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餐厨垃圾 处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 理工作。各区(包括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吉林经济技术 开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 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餐厨垃 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 务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 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售食用产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排放单位和处置企业污 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 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 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 法行为。 — 4 —发展和改革、 财政、 价格、 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 旅游、 商务 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 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餐厨垃圾的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予以适 当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六条 餐饮行业 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参与制定有 关标准,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 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 餐饮单位等 级评价范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 行为进行 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 在 受理投诉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 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 人。 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 给予奖励。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实行 特许经营。 餐厨垃圾排放单位 应当将餐厨垃圾交 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 企业收运。未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 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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