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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23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6年4 月5日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六章 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2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 废止。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 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 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 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 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居住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 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3 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 每年十月份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并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附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和必要的参 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 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 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 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 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综 合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居住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居住本 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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