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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 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 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 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 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 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 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 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 ─ 2 ─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 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 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 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 保密。 第六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 估制度。业主自治组 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 估机 构,开展物业 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 费用测算、物 业服务质量评 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 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 同约定 提供专业服务, 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 业主自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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