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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6年1月1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法规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恩施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 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 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立 法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 改、废止、解释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 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州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湖北省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 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五条 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性法规可以 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州的实 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 规定本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 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 坚持党委领 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 作体制,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依法立法。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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