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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15日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节 起草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五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 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 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立法公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 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 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 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 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 2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 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 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二)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三)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规定的事项。 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除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范围外的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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