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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21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 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程序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和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 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 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 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四)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 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 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 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 ─ 2 ─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 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 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 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 和有效性。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 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 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 第一年度制定;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 十一月三十日 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 规划和 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 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务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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