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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22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2016年4月11日公布自2016年4月20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六章法规的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 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立法公 开,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 行性。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 规定。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 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和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 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 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4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 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 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 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 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八条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 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 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 参加立项论证。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 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常 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第一年度提出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草案;于 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 结合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一年 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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