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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 一般不少于三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 , 会期不少于一天。如有选举事项,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 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2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区、县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九人至十一人组成。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七十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三 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 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 举行。 第五条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会议日程; (四)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五)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七)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候选人; 3(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 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安排代表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律、法规 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 议、决定的情况; (三)安排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视察,并根 据参加视察的代表的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五)安排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送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 告,并向代表反馈有关机关对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研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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