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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48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16年第1号) 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经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6年1月13日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2016年5月第2号 49 第四章法规解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地方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 用,促进法治黄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 可操作,符合地方实际。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 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 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和意见。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必要性、涉及的重点问题、立法依据等 主要内容。公民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提出立法建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 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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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04-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04-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04-1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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