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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1月15日镇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制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 ─ 1 ─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 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 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三)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愿,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开展立法协商,广 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 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 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 ─ 2 ─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江苏省尚未制 定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 组织协 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 施立法 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 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 认真研究代表议 案和建议 广泛征集意见,科学 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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